地政知識!戶籍未遷徙,地價稅「核課稅率」為何變更?
2017-06-05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稅捐機關表示,有民眾許先生詢問,他和太太分別所有土地,原均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,現使用情形未變更,他和太太戶籍亦設在原址,為何收到公文要將他所有土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?
稅捐機關說明,自用住宅用地,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,又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,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,以一處為限。查許君所有土地,原有許君及成年子女設立戶籍,許君配偶土地為許君配偶設立戶籍,故2處均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,現成年子女已於2016年10月戶籍遷出,不符前開規定,且該地地價較低,故許君土地於2017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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