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人非自願離職售屋 須符合兩要件才得以按20%課稅
2024-12-30民眾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而出售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的房地,應確認是否符合財政部公告情形,按正確適用稅率繳稅,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稅。
小李去年因故離職,即將持有未滿2年的鳳山大樓2房出售,並向國稅局以非自願離職20%稅率申報房地合一稅,沒想到日前接獲國稅局補稅單,並按以不滿2年的45%稅率補稅,讓小李感嘆沒了工作又要補繳數十萬元稅款,真是時運不濟啊!
國稅局指出,個人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,同時符合下列兩要件,可按較低稅率20%,申報繳納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:(一)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、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,且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。(二)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,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。
稅務專家舉例,小李於113年3月出售其於112年1月取得之鳳山房地,自行申報課稅所得新臺幣160萬餘元,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%計算繳納應納稅額32萬餘元,經國稅局查小李及其配偶未於鳳山房地辦竣戶籍登記,且小李係自行申請離職,並非就業保險法規定,因任職單位關廠、遷廠、休業、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,不符合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公告情形,經國稅局改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出售房地稅率45%核課補徵稅額40萬餘元。
國稅局特別提醒,民眾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而出售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的房地,應確認是否符合上揭財政部公告情形,按正確適用稅率繳稅,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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